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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属于计量违法行为?( )

哪些属于统计违法行为的范畴

一、《统计法》中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有: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推诿或者阻挠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

1、虚报统计资料。

2、瞒报统计资料。

3、伪造统计资料。

4、篡改统计资料。

5、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6、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7、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8、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

9、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

10、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11、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

扩展资料:

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迟报统计资料;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八)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九)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十)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十一)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十二)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

(十三)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

(十五)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十六)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十七)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十八)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十九)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损毁、灭失;

(二十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十二)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

(二十三)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二十四)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二十五)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二十六)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二十七)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査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2)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3)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4)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5)在接受统计检査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6)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7)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违法行为有哪些?其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统计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类。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等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②胁迫、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③迟报统计资料的; ④拒报统计资料的; ⑤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更正的; ⑥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⑦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或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⑧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与统计记录的; ⑨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 ⑩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的; 11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12未依法办理统计登记的; 13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 14违

对计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我国《计量法》规定了8种行政处罚的形式:

(1)责令停止生产(对批量产品)。

(2)停止制造(对计量器具新产品)。

(3)停止销售。

(4)停止营业。

(5)停止使用。

(6)没收计量器具。

(7)没收违法所得。

(8)罚款。

《计量法实施细则》又补充规定了4种行政处罚形式:

(1)停止检验。

(2)停止出厂。

(3)停止进口。

(4)吊销营业执照。


扩展资料: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于1990年8月25日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自由裁量是法律赋予执法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法律的权利.例如,上述《细则》规定,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那么可以并处罚款,也可以不并处罚款。

而一千元以下罚款,意味着1至1000元,罚1元是可以的,罚1000元也是可以的。这样,执法人员就可在此一千元以下范围内,决定具体数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生产者的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表现在哪些方面

生产者的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是1995年12月8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以第43号局长令发布的,主要规定了质量在5g~25kg、体积在5mL~25L范围内的预先包装好的商品的有关计量负偏差。 对生产者的上述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严禁从事以下哪种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的公告 当前正值我县夏粮收购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粮食购销领域市场行为,维护全县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涉粮群众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未公示粮食收购价格、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进一步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公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各有关涉粮市场购销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等相关政策,自觉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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