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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里面内容保安公司是指定供应商范围内吗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包括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包括如下:

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统称,采购的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供应、服务采购等多个领域。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的身份是非常重要的。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包括以下几类:

1.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必须是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类供应商需要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够独立签订合同、承担义务和权利。

2.境外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规定,境外供应商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境外供应商需要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委托代理人,接受我国法律的管辖和约束。同时,境外供应商还需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税务、海关、外汇等方面的规定。

3.供应商联合体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联合体可以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联合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通过联合体的形式参与政府采购。联合体成员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约定在招标文件中,以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4.个人

政府采购法规定,个人也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某些情况下,政府采购需求较小或者特殊,需要个人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产品。这类个人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需要在采购过程中表现出专业、熟练的技能和能力。

总体来说,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主要包括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外供应商、供应商联合体和个人。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需要满足相关要求和条件,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保安服务必须政府采购吗

必须。政府采购文件中的保安服务要求规定:中标供应商(乙方)须向政府采购人(甲方)派驻保安人员30人,保安服务人员必须听从政府采购人(甲方)安排,每人每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2022年采购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购买保安服务是走什么政府采购

购买保安服务一般是通过政府采购进行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部门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以竞争方式向供应商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是国家采购制度的一部分。具体采购流程、标准和要求有详细规定,通常需要在招标公告中说明采购文件和具体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来组织采购评审和合同签订等环节。如果需要购买保安服务,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者在政府采购网站上查找相关的公告和招标信息,了解具体的采购流程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一条是指企业法人。按照现行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依法成立。二是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条中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能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履约业绩,通俗地讲就是用户信得过的企业;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指供应商能够严格执行现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务清晰,能够按规定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必备的物资和技术基础,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四条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偷逃税款、逃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手段降低成本行为,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
第五条是指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犯罪、走私、诈骗等记录。这是从社会发展和国家负责的角度,对供应商提出特殊要求。

招投标实施条例中“特定行业”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提到了“加分条件”和“中标、成交条件”,中标、成交条件应无争议,即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结合该项内容来看,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励等因素,应指评审过程中的加分。

因此,特定行业是指定某个范围内的行业,比如教育类的高校、机电设备类的电梯等,一般招标文件对这块规定是按招标项目的同类型行业业绩,范围放大一些就不算特定。

例如“与某某单位有合作经验者优先”应该属于特定行业限制,如果被列入资格要求或者加分条件,可以提出质疑,是排斥那些未与某某单位合作过的潜在投标人,合作过不代表就有能力实施这个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扩展资料: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特定行政区域 是指某省、某市、或者更小范围内的业绩,一般招标文件不会规定区域范围的,只要是国内的业绩,基本都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较为相似。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列举了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几种情形,其第三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内容类似。

值得一提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在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内容时强调“此处的‘加分’泛指评标中各种形式的优惠、倾斜等特殊待遇”。

同时举例说明,某招标项目规定投标人获得项目所在地区的产品质量或企业信誉奖励,或者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所在地区的劳动模范的,给予评标加分;某招标项目规定投标人拥有本行业项目业绩的,给予评标加分等,这些都是地方保护和行业封锁的典型表现,应当禁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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