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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错案已走过全部法律程序未能纠正,还怎么维权?

法院判错案了但是已经执行了,这事谁来负责,该怎么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法院是公正执法的代表,但是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法院总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冤假错案的情况,这对于当事人是比较痛苦的,对其精神乃至生活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于法院而言,如果产生了冤假错案,也是要追责的。那么,法院判错案之后如何追责?

首先,如果你在一审中就认为法院判错了,那么你是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

然后,如果是对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不服,则不能上诉了,但是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向法院申请再审。

最后,如果事实证明法院的确是判错案,在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中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的侵害和损失,当事人是可以要求国家进行赔偿。

那么,在错案的责任追究中,法院和当事人都应该坚持什么原则?

第一,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旦发现有错误就一定要追究;

第二,错案的责任是要终身负责的;

第三,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判,一切按照程序要求来;

第四,自己的责任自己负责,处罚的是针对错误的地方;

第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事实上,对于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造成错案应该对受损害的公民进行赔偿。那么,具体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所以,当事人如果真的遇到不公平审判的情况,都可以进行投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如果经监察机关调查,证明确有法官违法判案的事实,那么可以对法官进行纪律处分,严重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案件已经通过一审,二审,再审还是没有维权成功,接下来还能怎么办?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据此,你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当然法院已经再审的案件,还不能让你满意,申请法律监督也有困难。参见《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后不服的怎么办

1、如不服生效裁判文书,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再审不支持申请的,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行政案件错案怎么纠正

在很多时候,法院和其他审理案件的机关在审理的时候,都是根据人证和物证进行判决的,结果可能会存在错误,那么行政案件出现错误应该怎样纠正?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行政案件错案怎么纠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及执法过错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局对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局依据“三定”方案设立的行政执法科室、分局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二)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在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五)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有错必究,责任自负, 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三)依法监督,责罚相当,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保护正当行政执法行为;
(五)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局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承办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事项;人事、监察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负责对错案责任人员作出处理意见、报局批准。
第七条 本局法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立案审核错案,提出对错案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二)负责处理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而提出的复核申请;
(三)对下级行政机关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
(四)局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局人事、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九条经确认为错案的,按下列规定确认错案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二)经审核或者批准后出现的错案,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致使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三)经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错案,原办案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来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的错案,由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者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二)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三)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五)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发生错案的,应当自错案发现之日起1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错案报送备案之日起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错案来源、基本案情;
(二)确认错案的理由,造成错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纠正错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由错案审查人员、复核人员签字,报本局负责人核准。
第十六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审查终结之日起15日内,集体讨论审议,作出决定。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承担错案责任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人事、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的追究责任的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监察机关、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人事、监察机关收到《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后,应当依据《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十条,提出其他处理意见,退回移送机关。
第二十条 给予暂扣或者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依照《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各执法科室、分局有错案而不依据本办法追究责任的,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责令其立案追究,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立案追究。
第二十二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在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一)故意隐瞒错案不报或者发现有错案而不立案追究的;
(二)故意加重或者减轻错案责任人员过错的;
(三)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抄送原处理机关。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发现错误之后,应该及时进行再审,不能够错下去,并且案件的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不认可的,也可以申请上诉,相关的执法机关监督机关也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法院判决冤假错案后向哪里投诉

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直至最高院,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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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注意事项

1、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通过原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应不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

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

(2)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5)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6)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7、再审申请人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有其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其中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法律服务所函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函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人员均应写明电话等便于联系的相关信息。

(2)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5)再审申请人对生效已超过六个月的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应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提交以上(1)至(5)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8、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同时应当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档(以2003版word格式刻录成光盘)。

并填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是否同意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书。

9、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当依上述各项要求进行补充或改正。

此外,再审申请人还需提供被申请人和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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