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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受教育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为帮助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生就学,国家采取的措施是

法律分析:一是贫困生享受免杂费;二是对贫困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三是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对于贫困家庭孩子上学,政府部门都有哪些补助措施?

人们都说知识改变命运,这对于贫困家庭来说,更是如此。虽然我国的经济水平在近几十年发展得很快,但在有些偏远山村或是农村,依旧有许多家庭食不果腹,在这些基本物质都不能得到保障的家庭,就更加不要谈家庭的教育了。因为贫穷,这些孩子最多读完初中就早早地出去务工赚钱补贴家里。而事实上,教育得不到保障,过早的出去赚钱这只会是一个恶性循环。只有学好知识文化,才更有改变自身命运的可能。

那么这些贫困家庭的孩子怎么样才能改善这样的困境呢?政府部门为了缓解遮掩的问题,也给予了许多补助。首先,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学是可以免除学杂费、书本费的。不仅如此,政府每年还会给这样的家庭发放一笔助学金。这样的资金补助是从孩子上幼儿园就开始的。随着年级的上升,资金补助的力度会越来越大。如果贫困家庭的孩子考上了大学那就可以申请助学金甚至学杂费全免。大学的助学金至少都有四千元,这样子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住宿费就都解决了。

有了政府的这些补助措施,这些孩子拥有了同等的学习、受教育的机会,尽管出身贫寒,他们也可以通过学习来改变自己的命运和自己家庭的命运。在学校中,有不少贫困却成绩优异的大学生,他们往往比同龄人懂事得更早,不少人都会外出兼职,为了毕业做准备。

政府对这些家庭的教育补助计划一定会变成良性的循环,这些孩子走出大山看了更大的世界后,一定会想办法回报自己生长的地方,这对于国家的建设也是好事。希望每个孩子都可以有学上,有书读,有着同样可以实现自己理想的跑道!

贫困户上学有什么新政策

法律分析:教育补助

(1)义务教育免除杂费、教科书、作业本,寄宿生还可享受寄宿生补助,小学生每生每期500元、初中生每人每期625元,享受营养改善计划。

(2)高中教育发放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的学生可领取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

(3)大学教育每人每年可获得4000元补助(其中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直到学业结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资助。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农村贫困户的子女读书,都有哪些优惠待遇呢?

随着国家对于农村关注度越来越大,农村补贴的项目也越来越多,而在教育问题上的补贴,力度也挺大。

农民工子女的上学问题,一直是比较关注的,从小学到初中、高中、大学等,都有补助或者是补贴。

1、小学初中阶段的九年教育

九年义务教育,说明目前学杂费和书费是全免的,不仅如此,还有营养补助,不过不是发现金,而是以食物的形式,比如面包、鸡蛋等。小帮手还记得自己上小学时,还需交学费,大概是一季100多元,那时的100多元,也是不小的数目了。

2、高中阶段

高中阶段主要是家庭困难的学生,有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以及贫困的残疾生等,有这种情况的,在公立高中,不仅学费会免,每年还能领到2000元的助学金,以此来帮助困难家庭的子女,让其安心学习。

3、大学阶段

考上大学的贫困生,一是可以申请助学贷款,二是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以及励志奖学金。

助学贷款可以缓解一部分贫困家庭的压力,而助学金可以解决日常开销,根据贫困等级,有2000元、3000元和4000元每年之分。

另外对于成绩优异的贫困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是8000元每年。

4、硕士生、博士生阶段

如果经过努力,贫困家庭的学生考取了硕士生、博士生,也有补贴。

硕士生每年补贴金额为6000元,博士生每年最少是1万元。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国家在教育上的力度下的非常大,所以,不管你家庭情况怎么样,只要你刻苦认真学习,国家会一直支持你。

这也极大地减轻了农村家庭的压力,用前段时间流行的一个词说就是“给力”,你觉得呢?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什么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关于学生教育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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