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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趁张某不备,抢走其价值10000元的背包 是什么犯罪行为

法律辩论题目(重赏)

很遗憾,构成犯罪,正所谓好事没办好。 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论构成犯罪,略。 不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紧急避险。 情节不属于显著轻微,不能免除刑罚的。 若达成谅解,可以不起诉。

应定什么罪?怎么判

表米那是抢夺,但是06年初有文件规定这已经构成抢劫罪。 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我估计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最大可能是死刑。

有关犯罪的案例分析题

开头先和你说清楚故意杀人罪与暴力犯罪中致人死亡的是有区别的, 但你在叙述中说他“直到自己认为已将王某砍死后才逃离现场”已经达到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了,所以我判定他为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偷打别人电话也是犯罪(类似于盗窃),故意杀人更是犯罪~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

王某的行为是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从此案我们受到了什么样的教训和启发?

可以 诽谤罪啊 电子邮件是很好的证据 你要拿着哦 别被删除 发电子邮件和说三道四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还有阻挡前夫结婚会构成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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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主体上,张某14岁以上,应当对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张某有杀害王某的故意。客体上,张某侵害了王某的生命权。客观方面,王某受到了伤害,经抢救后重伤,有伤害后果。因此,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由于张某意志外的原因(误人王某死亡,结果王某被人抢救存活)故意杀人未能得逞,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形态。 (3)(启示什么的,就自己编吧……) 2、第一份遗嘱中将存款赠给刘某的条款无效,因为刘某不是张三的法定继承人,对刘某的赠与应当是遗赠的内容,在遗嘱中是无效的。第二份自书遗嘱是有效的。由于两份遗嘱冲突,又没有公证遗嘱的存在,因此后一份遗嘱实际上就撤销了第一份遗嘱,应当以第二份遗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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