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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合同没有到期,村民不同意,村里强制动土地违法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到期被村里强行收回合法吗?

可以,但土地承包没有到期收回的赔偿。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法律分析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违反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承包合同里头通常会明确规定下面几点内容:(一)承包项目的名称、坐标、数量、质量和用途;(二)承包期和起止时间;承包项目的使用方向和投入产出指标;(三)发包方提供的生产条件,资金和服务项目及服务收费标准;(四)对所承包的生产资料的使用,维护要求以及考核和奖罚措施;(五)承包方应交付的承包金;(六)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指标的条件和办法;(七)违约责任等。承包人在行使承包经营权时,需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破坏承包土地等影响土地的行为。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搞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方劝说无效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这拿到法院上去是会被支持的。因此,如果没有这种情况发生的话,在土地承包期间,土地一般不可以被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我和村民承包的土地没有到期,村民毁约,在给村委会合作社高价流转土地和法吗?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村民毁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农户不同意,强制流转土地违法吗?

如果农户是承包方并且不同意的,强制流转土地是违法行为,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农村自留地在农户不同意的情况下,村委是否有权强行征收?农户不同意的情况下,该如何维权?

村委会只是群众组织,自身是无权强行征收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占用土地罪,占用土地罪即非法批准征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去法院起诉来维权。
法律分析
所谓征用土地,是指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所谓占用土地,是指对土地事实上的控制、管理与使用。为了使得有限的土地资源能有效正确地利用,通过法律对土地征用、占用等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征用土地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要实行征用土地,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 件。首先,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第二,必须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第四,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第五,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请问,村干部强制流转农民土地,不同意的强制规划,安排一起,合法吗?

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是不合法的。农民土地流转坚持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1]18号) 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由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应予制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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