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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担任乡镇供销社法人至今,(2007年解除劳动关系),还算在职吗

83年供销社职工,99年后没有安排上班,单位设有破产,职工没有办失业下岗证,现在还算供销社职工吗?

算是单位职工,劳动关系还在原来的供销社。

乡镇供销社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是国家行政机关。

供销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商业的一种形式。由农村劳动人民自愿入股并由国家扶助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商业组织。其组织系统在中央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在地方设各级供销合作社,在乡镇设基屋供销合作社。

基层供销合作社。配合乡、镇、区镇府宣传发动、组织引导农民群众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基层社作为一级法人实体,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是为“三农”服务的前沿阵地。

村级综合服务站。村级综合服务站是供销社设在村、社的以经营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收购农、畜土特产品为主的网点,县、区社基层供销社以村级综合服务站和乡、镇供销社综合门市部为支撑点开展为农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

扩展资料:

历史沿革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刘少奇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多次论述过合作社的问题。

1949年11月,中央成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主管全国合作事业。

1950年7月,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召开了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草案)》等重要文件,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消费、信用、生产、渔业和手工业合作社。

1954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召开了第一次代表大会,修改了社章,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供销合作社系统。

2011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系统初步建成了覆盖县、乡、村三级的经营服务网络。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产品流通,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和转型升级带来契机。

2014年,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列入中央改革办2014年工作要点,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4月初,国务院批复同意在河北等4个省开展试点,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层面批复的第一家全国性改革试点。

经中央同意,总社会同中央农办等20多个部委,启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文件稿。

2014年7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供销合作总社成立60周年纪念大会。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引领农民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分享产业链收益。

《全国供销合作社“ 十三五”发展规划》印发实施,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提出了后五年的发展目标、具体任务和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2017年6月,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试点启动,28个省(区、市)32家单位承担试点任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层供销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一下原来是供销社的,中途被辞退,现在还能补交社保吗

如果你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 曾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乡镇供销社的法人干部身份可以升副科吗

副科级相关条件:1、年龄原则上35岁以下;2、学历大专以上;3、参加工作三年以上;4、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6、符合任职的其它条件(灵活的,是因岗位所需提出的要求)。正常情况下这是硬性要求。【摘要】 乡镇供销社的法人干部身份可以升副科吗【提问】 副科级相关条件:1、年龄原则上35岁以下;2、学历大专以上;3、参加工作三年以上;4、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6、符合任职的其它条件(灵活的,是因岗位所需提出的要求)。正常情况下这是硬性要求。【回答】

有关供销社职工劳动关系的一个疑问?

一,我国目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包括: 1、《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0条规定,本条中的“当事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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