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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法官在查封裁定中没有注明剥夺原告居住权的内容,可以将原告已经享有居住权的房屋中撵出来吗?

老赖唯一的一套房子法院可以拍卖吗

可以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法律上述规定实质上是对被执行人“衣、食、住、行”中基本居住权的保护,但在维护被执行人居住权的过程中应当明晰以下法律问题:

一、唯一住房并不代表就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比如虽然是唯一住房但该房屋属于“豪宅”,或者为了规避执行而故意“制造”了唯一住房。

二、上述立法本意是出于对被执行人居住权的保护而非所有权的保护。居住权并非一定要通过某处房产所有权实现,比如可以寻求“大房换小”、“以租代持”等方式来实现对居住权的保护。

三、被执行人因经济状况造成的居住问题不能完全依靠牺牲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否则对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在执行程序中对于居住权的维护是有条件、有时效的,毕竟居住权的问题最终还要归结于社会保障问题。

基于以上考虑,《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0条规定:

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综上所述,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案例: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可以拍卖吗?

申请人林某依据公证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刘某抵押的一处房屋,涉案标的逾五百万元,执行程序中,法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名下只有一套唯一住房。

“法官你们不能拍卖我的房子,这是我全家唯一的住房,法律规定你们不能拍卖!”

前案中,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刘某均拒不配合腾空房屋,为了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利,西城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同时参考周边租房价格及被执行人配合执行的态度,通过司法网拍该“唯一住房”共拍得案款四百五十余万元。

依照法律规定同时参考周边租房价格及被执行人配合执行的态度,为被执行人在房屋变价款中留取了六年的房屋租金共计36万元以供其租房。被执行人认可了法院执行程序,最终案件得以执结。

参考资料来源:张家口市法院网-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可以拍卖吗?

法院可以执行居住权房屋吗?

可以。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设立的用益物权之一,居住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居住权人行使居住权时,不得损害房屋所有人的权益,但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居住权产生纠纷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居住权判决书可以执行。
法律分析
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1、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2、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3、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4、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5、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赔偿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不按判决规定支付赔偿款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依法进行执行,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房子查封状态下民法典居住权规定的解读房子查封状态下能否办理居住权?

房子查封状态下不能办理居住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居住权在人民法院执行前设立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后,不会影响居住权的行使。如果是在查封后,那么无法进行办理居住权。
法律分析
居住权指的是当事人通过签订居住权协议,办理居住权登记之后,对不动产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因此原则上,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只享有占有及使用的权能,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如出租,商用等,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是无偿设立的。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这也是由居住权的性质、本质而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性。房子被查封,表明法院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为了维护执行人合法权益,法院会冻结房屋的所有变更和居住手续。因此,房子查封状态下是无法办理居住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父亲过户给儿子的房屋,父亲死后继母能否继续居住?

张某中年丧妻,自己辛辛苦苦把儿子抚养长大。等到儿子上大学后,张某又与王某结婚。婚后两人未再生育子女。一家三口相安无事过了十来年。张某突然身体恶化,他自知自己将不久人世,于是就将自己的房屋通过遗嘱的方式赠与给自己的儿子小张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嘱咐小张,保证王某居住在该房屋内一直到王某离世。小张也表示同意。不久张某去世。小张也按照张某意愿让王某居住该该房屋内。但是久而久之,双方便产生了矛盾。小张一怒之下要赶走王某,王某已经年迈,也没有子女赡养,更没有其他房屋可供居住,王某不同意搬离。小张便以自己拥有房屋所有权,要去排除妨碍为由,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搬离。

人到老年不如狗,小张的这种行为,老张估计要气得从棺材里跳出来了。我们在为小张的行为感到气愤的时候,不得不面对客观现实。张某通过遗嘱的形式将房屋赠与给小张并办理的登记,小张从法律上讲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作为所有权人,小张可以要求任何排除妨碍其所有权的行为。但是上述案例中,王某与张某作为合法的夫妻,张某在将房子过户给小张的时候已经明确约定让王某一直居住到离世,实际上是赋予了王某对该房屋的居住权,小张后的所有权本身就是受限制的。但是目前的法律制度上并没有规定居住权制度。

事实上,居住权的规定在国外法律中已经有规定,只是我国物权法在制定时这一问题并不突出,所以也就没有进行规定。随着我国老龄化时代的来临,很多关于居住权的问题就产生了。比如说,老年人年老的时候没有钱养老但是他名下有房屋,如果他把房屋卖了虽然有钱但是就没有居住的地方。于是民间便兴起了以房养老的模式,由他人为老人养老,但是老人离世后房屋归养老者所有,老人在世的时候,老人依然享有居住权。诸如此类的问题不断兴起,也就催生我们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两会期间审议通过的民法典就明确提出了居住权的概念,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获得,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取得, 但都必须经过登记才生效。所以后,民法典时代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就可以分离了,且经过登记的居住权是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

文章开头的案例中是产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一个真实案例,当时并没有居住权的规定。但是不能因为没有居住权的规定,就强性判决王某从房屋中搬走。最后法官们经过层层研究审议,最终从维护基本伦理道德及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判决驳回原告小张的诉讼请求,王某依然可以继续在房屋内居住。

在民法典时代遇上这些问题就不会作难了,但是人只要通过合同和遗嘱的方式对居住权内容进行约定,并去不动产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居住权人就可以放心居住了。

法院查封房子,在执行过程中里面住的人没地方住怎么办?

如果被执行人有其它居住房屋,是强制搬离。如果被执行房产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且面积不超的,一般不会执行,如果确实需要执行的,也会为被执行人安排适当的居所。如果是唯一住宅,那么可以居住,如果要被执行拍卖的话,申请人必须提供保证住房才可以 。
法律分析
法院查封的房子,如果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可以居住,但是不能买卖、抵押,如果是其他的情况是不可以居住的。法院封房子没地方住了怎么办的问题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房子被法院查封你可以继续使用租赁的房屋。法院查封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案件判决后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查封的是方式是通过限制房屋产权转移来达到目的。查封是财产保全的一种,财产保全,包括查封、冻结、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所以,不会影响房屋的继续使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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