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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上报水利局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范本怎么写

招标合同无法备案情况说明怎么写

投标通知书范文一 招投标通知书 (厦关服标2007-035号) 因工作需要,决定对海关总署厦门教育培训基地塔楼装修、屋面检修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现将参加招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招标单位名称:海关总署厦门教育培训基地 2、招标单位地址:厦门市海后路34号海关招待所304室 3、邮政编码:361001 4、招标项目:培训基地塔楼装修、屋面检修工程 5、参加投标单位条件及要求: (1)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2)投标人必须持有建筑安装三级或以上资质。 (3)投标人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资质标准的要求。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
(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六条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三)应急度汛项目;
(四)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三条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七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水利工程招标书怎么编写?

主管部门不一样,且有本身的行业特殊性,招标文件肯定有一定的差别。 市政工程一般要进当地有形市场,必须遵循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而水利水电有可能很多是企业行为,招评标不需进有形市场,一般有代理机构自行组织,招标完后备案即可;评标办法可调整的余地大;但总体来讲招标文件的组成基本一致的;只是针对不同的项目,对报价、技术要求、行业规范、评标办法做适当调整即可。 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和行业管理需要,水利部组织编制了《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

投标承诺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用到承诺书的地方越来越多,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不具有合同效力。承诺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投标承诺书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投标承诺书 篇1

致平顶山市农林水利局:

  我公司参加本项目投标,现就有关事项向招标人郑重承诺如下:

  1.项目质量达到合格,若因我方原因造成项目质量未达到投标文件所报质量等级,我公司无条件返修并且承担由此给贵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赔偿费用。在工程限定期限内我方不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贵单位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追究由此一起的一切责任。

  保证投标文件内容无任何虚假。若评标过程中查有虚假,同意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若中标之后查有虚假,同意被废除授标并被没收履约保证金。

  2.招标人有权对我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我公司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保证不借用他人资质投标或出借资质给他人投标,、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中标。如存在上述行为,同意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若中标之后发现有上述行为,同意被废除授标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3.保证投标文件不存在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行为。若我公司中标,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

  4.保证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及提交履约保证。如有违反,同意接受招标人违约处罚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5.若我公司中标,保证不将项目转包,除招标人另有要求外,其它内容均不允许转包或分包,否则贵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另选施工单位。保证招标人免于承担因我公司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如有违反,同意按有关规定接收行政和法律处罚,同意终止合同并被没收履约保证金。

  6. 若我公司中标,保证按照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管理机构组织进场,且服从招标人统一指挥与协调管理。项目负责人每周在现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有事请假。每缺岗一人次罚款1000元,其他管理人员也必须到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25天),否则每天每人次罚款500元。对于不称职管理人员,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

  7.若我公司中标,保证按合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履行,如未能履行,招标人有权按违约处理。

  8. 若我公司中标,保证服从招标人的监督管理,配合各责任主体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9. 若我公司中标,项目用水电及临时道路由我公司负责,费用由我公司自理。

  10.若我公司中标,我公司负责在项目中涉及的地方及工农关系等方面进行协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11.中标文件未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及中标人在签订合同进行约定或按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由招标人签字认可。

  12.中标人在投标阶段或项目过程中若出现安全、质量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或有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接触施工合同,中标人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特此承诺!

  投标人:*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20xx年 3 月 5 日

投标承诺书 篇2

  保险承诺书

  本人承诺将挂靠于洛阳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营运货车自己购买保险,未按公司要求承保,由此产生的保险超额赔付及其他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承诺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承诺人:

  车牌号:

  电话:

  年 月 日

投标承诺书 篇3

  为了保证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合法有序、公正规范的进行,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树立招投标监管部门的良好形象,根据局党委的部署和要求,我办现作出以下公开承诺: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依法按照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过程中的工作行为,努力做到不越位,不失位。

  二、完善招标代理操作流程。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新的评标办法等内容及要求,进一步完善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委员会组建等招标代理环节的操作流程和细则,加强过程监督,不断规范招标代理程序。

  三、全体工作人员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人,积极配合、协助业主做好招投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四、实行首问负责制,谁接谁办,资料齐全的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

  五、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办履行的各项工作必须按下列时限办理:

  1、项目报建备案时限:

  资料齐全,经现场踏勘,无违法行为的,一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经现场踏勘,有违法行为的,待处理完毕后一个工作日

  2、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备案时限:二个工作日

  3、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时限:四个工作日

  4、中标公示备案时限:即时办理

  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不齐的,应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待资料齐全时,按上述承诺时限办理。

  六、进一步优化经济环境,大力解决影响行政效能、损害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的行为。

  七、深入开展“学整树”活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事业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

  八、发挥表率作用,班子成员带头遵纪守法,做到廉洁自律,克已奉公,不越权、更不滥用权力和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拒收各种送请的礼金和贵重物品;同时,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

  九、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全面实行首问制,切实抓好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廉政纪律教育。

  十、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利用职务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

  以上承诺,请全市干部群众监督执行。

  二OXX年八月一日

投标承诺书 篇4

  一、投标承诺书

  致招标人: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方决定参加贵方工程编号为的 的投标,并完全接受贵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中的所有内容。

  1、我方同意接受贵方提出的本工程的中标价为并同意中标后按照贵方“投标人须知”第二条确定的原则以及《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EF–20xx–0203)与贵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本工程,工程质量达到标准的要求。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派出合格的'项目管理班子组织本工程的实施。

  4、我方保证在收到贵方中标通知书起日内,向贵方递交银行出具的,且经贵方认可的履约担保保函,担保金额不低于中标价的---%,即 --- 万元。 5、我方保证严格按照经贵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我方保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绝小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7、我方保证对在本工程实施过程斗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根据需要增加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的有关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并保证按照贵方的要求完成变更或增加的所有工程内容。 9、我方若违反上述承诺之一,愿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有关处罚。

  10、我方将与本投标承诺书一起,向贵方提交金额为(大写 (小写: -------- 万元)的投标担保。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承诺书 篇5

  有限公司:

  本公司收到并详细阅读了贵公司招标文件目录中的所有文件,知悉招标文件中所有约定和相关条款,现本公司自愿参加贵公司年度 产品国内公路运输业务合作招标活动,并对本次投标承诺如下:

  1、赞成贵公司 年度 产品国内公路运输业务合作招标文件。

  2、接受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的所有约束条款,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限定的时间完成投标工作。

  3、我司将郑重向贵公司承诺:我司在投标时将慎重填报服务承诺指标,并保证我司有足够能力完成相关指标。若我司中标相关线路,同意贵公司每月从中标线路应结算运费中提取5%对服务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若我司未能达到投标服务承诺指标,同意贵公司按考核方案要求扣除相关费用。

  4、若中标,我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完成运输指令,贵公司可启用二标单位发运,实际运价与合同价格的差价由我公司承担。

  5、我司同意由贵公司根据基地中标单位情况指定我司为二标单位,若我司不愿意接受指定二标线路,同意贵公司取消我司中标资格并全额没收投标保证金。若我司为二标单位,我司未按合同约定按市场价格及时组织运力发运,同意贵司将我司部分合同线路移交其他单位承运。并同意贵司自行按市场实际价格调度车辆发运,差价由我司承担。

  6、中标后,我公司承诺按招标要求按时签订运输合同,并按时交纳足额运输风险保证金。如我司拒签合同或不交纳(含交纳不足)运输风险保证金,同意贵公司全额没收投标保证金。

  7、中标签订合同后按合同要求缴纳运输风险保证金并切实履行投标服务承诺,合同有效期内擅自解除合同或严重违约或拒不履行贵公司下达的运输任务,同意贵公司全额没收运输风险保证金及未结算运费,并承担由此给贵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8、除非达成新的协议,贵公司的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本投标承诺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条款。

  9、我公司遵从贵司在本次招标过程中的每一项规定。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 月 日

什么是招标投标备案制度?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即强制招标的范围。这些强制招标项目,均是国家投融资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的项目或者使用国家统借外债的项目。

法律规定其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是非常必要的,体现了国家对这种民事活动的干预和监督。为了有效监督这些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及时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由招标人向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是很必要的措施。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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