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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院的法官会袒护行政执法人员?

执行法官执行过程中偏袒被执行人,为被执行人说话,糊弄欺骗申请人,冲申请人态度不好发脾气,能投诉吗?

执行法官执行过程中偏袒被执行人,为被执行人说话,糊弄欺骗申请人,冲申请人态度不好发脾气,可以向法院院长进行投诉。
法律分析
如果法官违法办案会被内部处罚给予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秉公执法,如果违法办案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当事人举报给检察院。对于的确违法的,要追究法官的法律责任,记过甚至是免职。法官程序违法属于审判阶段程序性违法,一般的处理意见是发回重审,法官在法院内部接受处罚。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条规定予以处分。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关键性作用,有些法官办案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经投诉举报后,查清事实,法院会对涉事法官行政处罚,该停职就停职,如果有受贿等犯罪情节的,还会开除公职并移送检察院立案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违法的办案就是属于乱使用自己的职权,伤害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只要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就要懂得如何用法来进行保护自己的利益,让法院来进行重审自己的案件,但前提也是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这样才能得到执法人员的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审判中法院可能袒护政府吗?

不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和平等。不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和平等。不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和平等。不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和平等。不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和平等。

法官偏袒一方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法官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了,如果有证据证明法官偏袒,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更换法官,或者向中院,纪委等部门投诉举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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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明显袒护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该怎么样?

另一方可以: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即直接提起回避申请; 2、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为谋私利或者主观上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即向审委会提出申请;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九条之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第十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院法官偏袒对方怎么投诉

如果当事人发现审理案件的法官存在偏袒对方的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该法官对此案件进行回避或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审判监督程序,或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而若是有确实证据的,还可以到中院或是纪委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一、法官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法官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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