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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 如何列明诉讼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但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单位,这类用人单位的业主或投资者需承担无限责任,在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时,是否以老板个人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呢? 第一种做法: 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当事人,注明经营者为某某某。这种做法主要理由是,因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为用人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人却依法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因而不是当事人。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

如何确定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

在很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事实认定、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很准确,但由于当事人认定不当,最终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下面对一些常见的主体确定进行探讨。1、个体工商户违法的当事人确定。案例:阳光副食店因不在当地烟草公司进货,某县烟草专卖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下面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开头部分 当事人:阳光副食店;地址:湖滨镇沿河路;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业主:刘胜利;、、、、、、、”分析:有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认定为当事人,其实这是不对的,涉及个体工商户违法的,被处罚对象是业主,同时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字号,但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对公证文书有争议诉讼时被告如何确定?

【案情】王某夫妇外出打工,将房产证交由李某保管,后发现房产已过户给了李某,王某至房管局询问得知,房管局根据一份委托公证(王某夫妇委托张某出卖房屋)和房屋转让协议办理了过户手续,但王某夫妇对委托公证事宜毫不知情,现王某以李某被告、公证处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并要求李某和公证处赔偿3万元。 【分歧】当事人对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文书有异议,起诉到法院,针对本案中谁为被告的问题,产生了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公证处为被告。公证处违背公证程序进行公证,具有很大的过错,应当撤销其公证书和进行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李某、公证处为被告。从房产最终过户给李某的结

个人合伙有字号怎么列当事人

在与个人合伙发生民事纠纷诉讼中,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一、合伙纠纷如何确定当事人
在与个人合伙发生民事纠纷诉讼中,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二、个人合伙纠纷法律适用
1.自然人之间在合伙合同中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的,如何确定其法律关系性质?
共同承担风险是合伙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合伙法律关系区别于借款等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自然人之间约定共同承担风险的,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自然人之间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的,一般应认定为借款法律关系,但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共同承担风险的合意,变更了合同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
2.自然人之间在合同中既约定共负盈亏,又约定一方自愿退出时其他当事人退还其出资及相应利息的,应如何认定其法律关系性质?
当事人共负盈亏的约定与一方自愿退出时其他当事人退还其出资及相应利息的约定相互矛盾,应视为约定不明。如果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实际共负盈亏的,则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否则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协商明确其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按借款法律关系处理。
3.合伙合同约定合伙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实施合伙事务的,是否影响合伙合同效力?
合伙合同约定合伙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增值税发票等方式实施合伙事务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约定的借用方式分别确定其法律效力。如约定的借用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禁止规定,该条款无效。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伙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4.合伙人诉请确认合伙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合伙人诉请确认合伙份额的,人民法院应进行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请的是确认出资比例、盈余分配比例或是亏损承担比例,并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5.合伙合同的一方以其持有的合伙出资与第三人达成合伙协议,第三人主张原合伙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合伙合同的一方以其持有的合伙出资与第三人达成合伙协议,该第三人据此主张原合伙合同权利义务的,因其并非原合伙合同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当事人是否有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法律上也有相关规定。
公司经营法规是约束公司经营行为,保证市场平稳运行的重要手段。

民事诉讼中被告死亡后如何确定当事人

1.被告死亡的案件,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时依法终止诉讼。

2.事诉讼过程中,被告死亡的,有遗产,有继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据继承人是否同意参加诉讼分别对待。

(1)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变更继承人为被告,继续审理,已经进行的审理对变更后的被告仍然具有法律约束里,但被告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2)继承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一般情况下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时,通知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查清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这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3.被告死亡,有遗产,无继承人案件的处理。

在此种情况下,一般应当及时通知民政部门或者被告所在集体,参加诉讼,同样仅以继承的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法律尊重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简单的不论其意思表示,而一概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尤其是在继承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参加诉讼情况下,不能将不同意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列为被告,但是,案件的处理与该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故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依照本条规定,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时,通知其作为被告承担诉讼,这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继承人清偿债务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没有继承遗产,也就不用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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