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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招未招项目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有哪些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哪些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 号令)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
1、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3、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4、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5、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6、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 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招投标法对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的情形有哪些规定

政府或者企业在进行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时需要按要求进行招标,通过会公布交易标准和条件,来吸引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竞争,这样可以更好的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发展,那么,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招标的组织方式
招标工作的组织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业主自行组织,另一种是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业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三、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对于不用进行招标的情况,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如果需要招标的,一定要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面向市场进行投标,严禁暗箱操作造成违法,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可以不招标的情况有哪些

一、可以不招标的情况有哪些
1、可以不招标的情况如下: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也可以不进行招标。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中标的程序有哪些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项规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标的成果,或者说招标人、中标人双方都必须尊重竞争的结果,不得任意改变;
5、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是采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项特定的经济措施,也是保护招标人利益的一种保证措施;
6、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哪些项目可以不招标?

有以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资料:
中标无效的情况:
中标无效的七种情况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以下7类情况属于“中标无效”。
1、依法必须招标未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未进行招标的,中标无效。
2、招标泄露标的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围标、串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借用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标资料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6、招标、投标方私下接触
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7、违法确定或更换评标专家
招标人违法确定或者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
“中标无效”,那么中标通知书和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也是无效的,没有法律约束力。施工企业应当获取的工程款将不能得到法律保障。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智库/专业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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