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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员工普工受伤,到劳动局认定工伤强行安排数控操作工还不能变更什么原因

手在公司受伤了,公司还要强行安排其它工作,我不执行违法吗?

手在公司受伤了,但是并不代表你就不能上班了,应该是可以安排一些其他的工作给你做,而这个工作应该是考虑到你的手受伤的,你现在不执行的话当然不违法,但是公司可能不会再给你发工资。

该公司知道员工做了工伤鉴定后,无故将该员工调离岗位.请问这个合法吗?该怎么办?

员工工伤鉴定之后,单位是不能随便给员工调动岗位的,是需要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调动岗位,或者员工被证明不胜任岗位,才可以给员工调动岗位。 如果员工伤残等级在六级或者五级,单位需要安排员工工作,如果不能安排的需要支付员工工伤津贴,保持劳动关系,员工离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

临时工在单位受伤,单位不管,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不受理,应该怎么解决?

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证明你是在工厂上班,再申请工伤认定,临时工享有正式员工福利。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因此,武某虽然没有所谓的正式编制,但其与单位间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属于单位的一名劳动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规定:《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单位领导所谓“临时工”不享受正式工福利待遇的说法已没有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国家制定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因为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所以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武某作为单位的一名劳动者,完全有权享受年休假。

扩展资料:

1、劳动仲裁不受理,如果对仲裁不受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工伤认定书下来前(手上的伤还没好)公司转调无法胜任的岗位,怎么办?

【法律分析】 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1.《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职工因公致残的等级不同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级、六级伤2.调岗分为依约调岗,需要得到你方协商一致同意。 3.依法调岗体现在《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具体内容是指在以下情形下企业可以不经协商一致单方对劳动者调岗: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4.因此发生工伤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降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企业应该通过制定完善而有效的规章制度或考核标准作为

劳动局认定工伤了公司不承认怎么办

一、工伤认定单位不认可该如何处理
可以自己申请。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二、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做工伤认定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不配可以自已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了鉴定结果(或不需要鉴定时)即可以主张工伤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待遇请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至45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三、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
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只要工伤认定通过了,不管单位是否处理都不太会影响到之后的结果。如果单位不认可的话,劳动者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呢。工伤认定单位不认可之后劳动者该怎么样去处理这个问题你不了解,找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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