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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红色教育途中学生有擦碰受伤责任是谁的

学生在学校碰撞受伤谁的责任

法律主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 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客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两个小学生在学校无意碰撞一方受伤,另一方有责任吗,学校有责任吗?

另一方有责任,学校也有责任,孩子在学校期间的监护人是学校,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有监护义务。学校和家长之间不是理所应当或者顺其自然的就达成了一种委托监护的合作模式,所以,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一些意外事故,要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法律分析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根据发生意外的情况确定。对于事故与责任的认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此时需要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损害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确定。因为学校或者学生以及相关的的当事人自身的过错使得学生受到了伤害时候,相关的当事人根据其行为对于结果的产生的比例,承担责任。当产生以下伤害的事故时,学校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学校所管辖的范围内以及所提供的相关器具,存在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有明显的不安全的因素的;由于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疏漏的,或者造成了管理的混乱的,安全隐患等问题时,学校方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学校提供的药品,食品等不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校外活动中,没有采取安全教育,对于在可预见的安全问题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学校在明知道某些工作人员存在身体疾病没有办法胜任相应工作,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时;学校违反了相关规定,组织安排不适合未成年学生活动的;学生由于某些原因不宜参与某些活动,但是校方并没有重视、处理;学生突发疾病,但是校方没有予以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时;体罚,或者违背相应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的行为存在危险性,在发现之后,并没有采取有关措施,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时;擅自离校,学校并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也没有告知相关的学生的监护人,在此期间学生受到某些身体损害时;其他相应责任规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课堂事故由谁负责

法律分析:学生课堂事故由学校负责。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在校园玩耍发生磕碰事件是不是学校责任?

学生在校园玩耍,发生磕碰事件,是不是属于学校的责任?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学生是在课间活动过程中,正常游戏中发生的碰撞,作为学校应当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学生与他人发生争执推搡,作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义务。在学校应当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组织活动学生受伤谁担责

法律主观: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 对未成年人 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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