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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铁科法【2021】15号适用于哪些工程

国家铁路局国科法(2021)15是什么内容?

国铁科法[2021]15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调整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期综合工费单价的通知

当前国家交通规划的依据

法律分析:《规划》首次在铁路行业层面分析了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形势,梳理了铁路标准化工作成果,明确了“十三五”期间铁路标准化工作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促使铁路标准化工作能够目标明确、有序发展、协调推进,满足铁路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推动我国铁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助力中国铁路“走出去”。

法律依据:国铁科法〔2017〕15号《铁路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 标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是产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是加强宏观调控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实施质量兴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为促进铁路标准化工作全面发展,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和铁路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划。

新招投标法2021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这两个法条的规定是,其一中国境内的一切招投标活动适用招法,规范的是所有招投标活动;其二是必须招投标的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摘要】

新招投标法2021实施细则【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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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回答】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回答】

需要对这个评标答疑函【提问】

需要对这个评标答疑函【提问】

答疑函【提问】

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评标实施条例【提问】

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评标实施条例【提问】

《招投标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这两个法条的规定是,其一中国境内的一切招投标活动适用招法,规范的是所有招投标活动;其二是必须招投标的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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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家交通规划的依据

法律分析:《规划》首次在铁路行业层面分析了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形势,梳理了铁路标准化工作成果,明确了“十三五”期间铁路标准化工作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促使铁路标准化工作能够目标明确、有序发展、协调推进,满足铁路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推动我国铁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助力中国铁路“走出去”。

法律依据:国铁科法〔2017〕15号《铁路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 标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是产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是加强宏观调控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实施质量兴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为促进铁路标准化工作全面发展,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和铁路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划。

当前国家交通规划的依据

法律分析:《规划》首次在铁路行业层面分析了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形势,梳理了铁路标准化工作成果,明确了“十三五”期间铁路标准化工作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促使铁路标准化工作能够目标明确、有序发展、协调推进,满足铁路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推动我国铁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助力中国铁路“走出去”。

法律依据:国铁科法〔2017〕15号《铁路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 标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是产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是加强宏观调控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实施质量兴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为促进铁路标准化工作全面发展,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和铁路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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