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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设施农业用地可以占两块土地吗

农业配套设施用地可不可以占用基本农田

农业配套设施在一定条件下可占用基本农田。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中第二项第三条规定: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扩展资料:

1、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建设,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础和防护林建设,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

2、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措施之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业生产条件得到不断改善。但是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西部省份的农村,农业基础设施较为落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设施农用地2022最新规定

设施农用地2022最新规定:设施农用地2022最新规定是一、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今年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二、占用一般耕地应经批准。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对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设施农用地搞建筑设施需要占用总承包土地面积的比例是多少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设施农业用地

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办法

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各地要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发展。 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农业设施用地相关管理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设施农用地建房属于违建吗

如果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则属于违建。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一、设施农用地建房属于违建吗?
这是需要分情况进行判断,具体如下:
1、办理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这类建设行为一般合法。
①根据新版《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实农用地上并非无法盖房,只是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才能进行房屋建设施工。

②如果建房前,已经将农用地依法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了相应的手续,那就是不属于违法建筑了。

2、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和农业附属设施用房不属于违建

①如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房,包括养殖场中的畜禽舍、育种育苗房、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

②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房,包括设施农业配套的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管理和生活用房,以及存放农产品、饲料、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仓库、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等。

③根据《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一般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④《通知》明确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但要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3、设施农业经营者若是有下列行为,是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及其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

②各类农业大棚、在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

③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④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⑤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法律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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