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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检疫对象疫区是怎么划分的

植物检疫的对象要怎样确定?

确定植物检疫对象的原则:在我国,植物检疫对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不得传播的植物病、虫、杂草。那么,对什么样的植物病虫,才能确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呢?《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也就是说列为植物检疫对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局部地区发生;二是危险性大;三是能随种子、苗木人为传播,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局部地区发生是指全国范围内局部地区发生。在您所在的地区也许已经普遍发生,但为了防止传到其他地区,必须订为检疫对象,即定为全国检疫对象,即使发生较普遍的个别地区也要积极采取防除措施,把发生程度压到最低限度,以减少本地区损失,减少向外扩散的可能。

二,为什么必须把危险性大作为确定植物检疫对象的条件之一?危险性大的含义是什么?在自然界中,局部地区分布,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人为传播的病、虫、杂草很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对人类没有多少危害,没有必要把它们都列为植物检疫对象,而且列为检疫对象后,需要跟上一系列的检疫措施。如划定疫区或保护区,禁止或限制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等,不仅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对农产品的交换和流通以及对外贸易、旅游事业的发展起一定的限制作用。因此,制定检疫对象必须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评价病、虫、杂草的危害性。所以危险性大小是确定植物检疫对象的重要条件之一。

危险性大有以下含义:一旦发生或传入,很难根除和防治;对当地生产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本地区有这些病、虫、杂草的适生条件。对那些不可能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适生能力弱、防治容易的病、虫、杂草,不需要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三,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是指通过人为活动将病、虫、杂草从一个地区传播到另一个地区。如许多植物有害生物(病、虫、杂草),可以潜伏在植物种子和苗木的内部,黏附于种子、苗木和植物产品的外表,或混杂在种子及植物产品之中,随着调运、邮寄或携带而远距离传播。特别是近年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国内外各种贸易活动、植物资源交流的日益频繁,人为传播病、虫、杂草的问题更加突出。而且由于现代化交通工具的发达,国际、国内货物运输和人员往来,使得有害生物人为传播变得完全可以不受自然地理屏障的限制,所以能随植物及其植物产品人为传播是确定植物检疫对象的又一重要条件。

植物检疫范围是什么?

国内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第一名单》、《第二名单》、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来自疫区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

1.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第一名单)共32种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小麦矮腥黑穗病、玉米霜霉病、马铃薯癌肿病、大豆疫病、棉花黄萎病、柑橘黄龙病、柑橘溃疡病、木薯细菌枯萎病、烟草环斑病毒病、番茄溃疡病、鳞球茎茎线虫、稻水象甲、小麦黑森瘿蚊、马铃薯甲虫、美洲斑潜蝇、柑橘大实蝇、蜜柑大实蝇、柑橘小实蝇、苹果蠹蛾、苹果绵蚜、美国白蛾、葡萄根瘤蚜、谷斑皮蠹、菜豆象、四纹豆象、芒果果肉象甲、芒果果实象甲、咖啡旋皮天牛、假高粱、毒麦、菟丝子属。

2.全国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1)稻、麦、玉米、高粱、豆类、薯类等作物的种子、块根、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源于上述植物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植物产品;(2)棉、麻、烟、茶、桑、花生、向日葵、芝麻、油菜、甘蔗、甜菜等作物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上述植物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植物产品;(3)西瓜、甜瓜、哈密瓜、香瓜、葡萄、苹果、梨、桃、李、杏、沙果、梅、山楂、柿、柑橘、橙、柚、猕猴桃、柠檬、荔枝、枇杷、龙眼、香焦、菠萝、芒果、咖啡、可可、腰果、番石榴、胡椒等作物的种子、苗木、接穗、砧木、试管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上述植物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植物产品;(4)花卉的种子、苗木、球茎、鳞茎等繁殖材料及切花、盆景花卉;(5)中药材;(6)蔬菜作物的种子、苗木和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蔬菜产品;(7)牧草(含草坪草)、绿肥、食用菌的种子、细胞繁殖体等;(8)麦麸、麦秆、稻草、芦苇等可能受疫情污染的植物产品及包装材料。

3.北京市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第二名单)

小麦普通腥黑穗病、小麦全蚀病、水稻白叶枯病、甘薯根结线虫、花生根结线虫、黄瓜黑星病、番茄溃疡病、南芥菜花叶病毒、玉米干腐病、花卉线虫病、四纹豆象、豚草属。

4.北京市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

根据91年11月北京市“五局一部”京林(保)13号文件规定。

(1)粮、棉、油、麻、烟草、饲料、花卉、蔬菜等植物的苗木及种子;(2)必要时需对运载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物品的车、船、飞机以及包装、铺垫材料实施检疫。

5.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根据北京市“五局一部”(91)京林(保)13号文件规定,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有:

(1)乔木、灌木的苗木和种子;(2)果品(干果、鲜果)、木材、竹材、生药材等林产品;(3)必要时需对运载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物品的车、船、飞机以及包装、铺垫材料实施检疫。

国内省间种苗调运检疫

植物检疫的疫区和保护区有哪些作用?

疫区和保护区:1.疫区:是指局部地区发生了植物检疫对象,为了防止检疫对象的扩散蔓延,保护广大地区的生产安全,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公布,把该地区划定为疫区。并采取封锁、消灭措施,严防检疫对象的传出。

2.保护区:是指在检疫对象发生已较为普遍的地区,将未发生的地方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公布划定为保护区,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严防检疫对象传入。

确定危害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确定植物检疫对象的原则:在我国,植物检疫对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不得传播的植物病、虫、杂草。那么,对什么样的植物病虫,才能确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呢?《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也就是说列为植物检疫对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局部地区发生;二是危险性大;三是能随种子、苗木人为传播,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局部地区发生是指全国范围内局部地区发生。在您所在的地区也许已经普遍发生,但为了防止传到其他地区,必须订为检疫对象,即定为全国检疫对象,即使发生较普遍的个别地区也要积极采取防除措施,把发生程度压到最低限度

植物检疫的范围有哪些?

凡属国内未曾发生或仅局部发生,一旦传入对本国的主要寄主作物为害较大而又难于防治的,以及在自然条件下一般不可能传入而只能随同植物及植物产品,特别是随同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的调运而传播蔓延的病、虫、杂草等,应确定为检疫对象。

确定的方法,一般是先通过对本国农、林业有重大经济意义的有害生物的危害性进行多方面的科学评价,然后由政府确定正式公布。有的是总的列出统一名单,在分项的法规中针对某种(或某类)作物加以指定;也有的是在国际双边协定、贸易合同中具体规定。


方法

按检验场所和方法可分为:入境口岸检验、原产地田间检验、入境后的隔离种植检验等。隔离种植检验,是在严格隔离控制的条件下,对从种子萌发到再生产种子的全过程进行观察,检验不易发现的病、虫、杂草,克服前两种方法的不足。

通过检疫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可采取禁止入境、限制进口、进行消毒除害处理、改变输入植物材料用途等方法处理。一旦危险性有害生物入侵,则应在未传播前及时铲除。此外,在国内建立无病虫种苗基地,提供无病虫或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繁殖材料,则是防止有害生物传播的一项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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