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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平台与整改完成的排放口关联什么意思

排污许可证和城市排水许可证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1、依据不同:

城市排水许可证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2、发放范围不同:

城市排水许可证发放对象是向城市排水光武及其附属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排污许可证原则上包括所有向环境直接排放或间接排放污水和废气污染物的点源排污单位。

3、排放要求不同:

仅对于城市纳管排水户来说,城市排水许可证对其水量、入网水质做了规定;排污许可证还增加了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排污许可证和城市排水许可证的联系:

1、城市纳管排水户应同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

2、城市纳管排水户排放污水必须同时满足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的要求。

扩展资料: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2、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3、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4、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6、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排污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

排污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三方面。

1、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证书编号、二维码以及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装置、产品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与确定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信息等。

2、许可事项: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重污染天气或枯水期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3、管理要求: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的信息公开要求;企业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排污许可证

百度百科-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上废气排放口名称需与环评上一致吗

排污许可证上废气排放口名称需与环评上一致。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环评都是以排污许可证上的排放口名称为准,排污许可证上的排放口名称是排污点的唯一标识,可有效避免排污点混乱,方便环评人员定位监测点,排污许可证上废气排放口名称需与环评上一致。

排污许可证上列示了几个排污口就必须要录几个排污口吗

是的。
分为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排污口。
个别单位特殊原因,其污染口设置需要超过允许数量的,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雨水排放口没有明确的数量限制,但接管时必须报经市政部门同意。但为了防止企业雨污混合排放,要求企业尽量减少雨水排放口数量,并做好雨污分流工作。

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具体规定

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1、排污许可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2、排污许可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
以下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1、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依法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2、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3、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4、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5、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6、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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