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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人社秘(2022)119号文件

人社部2022年知青补偿政策?

尊敬的朋友,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2022年知青补偿政策的关注。首先,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农民工落户和安置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中央统一部署2022年知青补偿政策,给予知青安置补助金,以及在择业安置过程中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具体而言,2022年知青补偿政策将按照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规定,给予知青安置补助金,其中,每年知青安置补助金的数额与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有关,具体标准可以参考最新的社会保险政策。此外,2022年知青补偿政策还包括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服务。在择业安置过程中,知青将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实现良性就业。 通过以上介

铜陵有色退休金是发放到社会保障卡上吗?

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及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工伤待遇人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养老保险工作中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3号)、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应用社会保障卡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43号)和《关于印发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卡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工作方案的通知》(铜人社秘[2020]79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服务民生,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多用、一卡通用”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卡发放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实施范围及对象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 企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22年

法律主观:

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新规定,按规定在2016年度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兑现。在汇算清缴开始前夕,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研发费加计扣除执行口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优化 纳税 服务,确保企业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今年汇算清缴期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程序、扣除范围等与往年有变化,企业需关注政策执行口径,掌握操作要点,才能最大程度享受优惠,规避风险。 重大利好:明确多个执行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要求“切实在2017年1月1日~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税收优惠 政策落实工作”。 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对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具有重要的政策导向意义,明确了加计扣除政策执行口径,利好企业研发活动开展。 政策导向重大利好 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在政策执行口径的导向上明显有利于企业,特别凸显税务机关的服务职能,提出“从现在起至整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APP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提醒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要通过纳税人学堂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精准辅导,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要充分发挥 123 66纳税服务热线作用,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政策解答,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如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账证不健全、资料不齐全或适用优惠政策不准确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辅导解释工作,帮助企业建账建制,补充资料,确保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等。 事实上,作为征税实施机关的税务机关不仅应该依法征税,切实做好相 关税 收法规的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也是其职能之一。税收征管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突出政府的服务职能,彰显了依法治税的理念。 既往涉税问题不影响加计扣除 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2016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2016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于企业之前涉税问题,应该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主要法律责任包括:(1)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2)涉嫌偷逃税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和 刑法 的规定,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 再次强调“3年”追溯享受期 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再次强调,“如企业2016年度未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 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以及财税〔2015〕119号文件均未明确“未及时”的具体认定标准,实际原因可能错综复杂,包括税企双方的主观、客观原因,相关第三方以及外部客观原因等,如何界定,后续实操中需要明确。即使适用口径宽松,但是从企业财务和现金管理的角度来看,尽早享受税收优惠更为有利,主要表现在:(1)减少资金占用,节约现金流压力;(2)防范后续追溯享受面临的潜在税企争议,以及后续引发的涉税法律风险。 税务机关应在10日内“解决”企业诉求 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反映的相关问题和投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问题和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良好的征纳关系和较高的企业税法遵从度,既来自于完善的税法、规范的执法,又来自于税企之间积极有效的互动。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如何落实上述纳税人的权力,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给了较为具体的对策,要求10日内解决。当然,何为“解决”,标准如何界定,会成为后续执行中一个潜在的争议点。 企业应提高享受税收优惠的合规性 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反复强调,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加大落实力度”。 需要注意的是,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并没有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的实体、程序作出新的规定,而应严格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虽然减少了审核程序,扩大了费用范围,但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加强该项优惠政策的优惠管理,并明确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因此,企业应当从完善研发项目管理、合理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和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等方面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危机化解能力。 创新企业:掌握四个实操要点 与2008年发布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 发〔2008〕116号)相比,财税〔2015〕119号文件作了较大调整,包括受益范围扩大、简化归集核算管理和追溯享受等。相关创新企业应关注如下实务操作建议,以便享受政策便利、减少涉税风险。 了解申报程序,充分准备备案及留存备查资料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根据该规定,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提请科委鉴定;科委通过之后,企业报送资料至主管税局机关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准予扣除,也即科委鉴定是前置性和必经程序。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根据该规定,科委鉴定不再作为前置性环节,由企业直接将申报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有异议可转请地市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建议: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加计扣除申报无须再通过科委鉴定,减少了审核程序,对企业来讲是一大利好,但也导致许多企业面临不确定项目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的困惑。因此,企业应当规范研发项目的管理,通过设置完善的立项、预算、审批、决算等对研发项目进行全程管理;准备完善的备案及留存备查资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现将企业需准备资料整理如下(见图表)。 合理归集人员人工费用,编制研发人员工时分配表 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于人员人工费用取消了“在职”的要求,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可以进行加计扣除,符合企业对研发灵活性的要求。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第(三)款第4项明确了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以及留存备查的资料,其中包括“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费用分配说明能够更精准地说明企业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的产生过程,在适应企业研发多样性的基础上便于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建议: 1.完善对研发人员的管理。企业可根据规模成立专门的研发部门,或确定研发项目组成员,留存相关的审批设立文件备查。 2.编制研发人员工时分配表。(1)若科技人员同期参与多个项目的研发,应当根据参与各个项目的工时编制工时分配表,将该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按照实际参与项目的工时合理分配,并留存工时分配表备查。(2)若科技人员并非专门从事研发的人员,同时承担生产或其他岗位工作,或某项目研发周期较短,应当编制工时分配表,根据该科技人员每月实际从事研发的时间按月汇总,从而合理归集该部分人员人工费用。 严格区分生产用和研发用,编制研发领料单、审批单等辅助核算 财税〔2015〕119号文件扩大了直接投入、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范围,取消“专门”的限制。但同时规定,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实践中,税务机关在企业可加计扣除费用进行核查时,若企业在“直接投入、折旧”等方面的费用过高,特别是占据总的材料成本及总的折旧金额比例过高时,会要求企业出具说明。 建议: 企业应当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严格区分生产用和研发用,编制领料单和审批单进行辅助核算。研发费用分配比例随意是企业中比较常见的问题,例如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直接投入、人员人工等均会涉及此类问题。若企业单纯的核定某一百分比作为分配比例而没有相应的依据作为支撑,很难通过检查,而审批单的设置能较好地说明分配比例的设定,为研发费用再分配提供较强的数据支撑。 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 财税〔2015〕119号文件从要求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改为“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减轻了企业的会计核算负担,但对于没有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企业而言,是一大挑战。 建议: 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财税〔2015〕119号文件附件包含了辅助账的样表,给企业以参考,企业应当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留存备查。具体流程包括: 设立符合企业自身研发需求的科目与完备的凭证体系→收集原始资料(包括研发费用明细账、与研发活动有关的有效凭证等)→分项目、分年度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将有效凭证和辅助账进行比对核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贵州省人社厅2022年职称评审

贵州省人社厅2022年职称评审已经启动,教师、医生、工程师等职业均可参加。申报人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和学历背景,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贵州省人社厅2022年职称评审是对各类职业人员进行职称评定的活动,包括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职称评审的范围覆盖了教育、医疗、工程师等多个领域。参与职称评审申报的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教师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和工作年限,医生需要具有执业资格,工程师需要具备职业资格等级。申报者还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职称申请表、学历及学位证书、职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文件等。职称评审主要通过考试和评审两种方式进行,其中考试主要针对各类职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而评审则主要考虑申报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和职业素养等。通过职称评审的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职称,进一步提升自己的职业水平和社会地位,也有利于职业发展和提高职业竞争力。

如何准备职称评审申报材料?申报者需要认真查看相关的职称评审规定,核对自己的学历、工作年限等是否满足条件。准备资料时,需要按照规定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任职文件等。申报者还需仔细阅读职称评审考试大纲,针对考试内容量身定制复习计划,为职称评审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

贵州省人社厅2022年职称评审是对各类职业人员进行职称评定的活动,申报人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和学历背景,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职称评审的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职称,进一步提升自己的职业水平和社会地位,也有利于职业发展和提高职业竞争力。申请者应认真准备申报材料,遵循规定要求,以便更好地通过职称评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社保基数3832是几档

安徽省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元/月,以此核定2022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160元/月,下限为3832元/月。
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政策明白纸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发布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84号)和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2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相关标准的批复》(蚌人社秘〔2022〕127号)文件精神,2022年1月—2022年12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职工缴费
2022年度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不低于3832元/月,上限不高于19160元/月,单位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公式是:缴费基数×费率=缴费金额。
以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3832元和工伤保险以二类基准费率为例,单位和个人应缴金额详见下方留言区域: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分为七档:一档为元/月,二档为1022元/月,三档为1277元/月,四档为1916元/月,五档为2555元/月,六档为3193元/月,七档为3832元/月。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人,次月按照其原申报档次执行新的缴费标准,如果想变更缴费档次,还可以每月1-25日(法定工作日)至社区服务中心申请调整缴费档次。当月申请,次月即按变更后的档次进行缴费。
来源 |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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