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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给儿子付的首付房子,现在父亲担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儿子的房子会被执行吗

儿子的房,父亲有经济纠纷,可以对房子执行吗?

不可以。 按我国的民法典规定,儿子,父亲都是具有独立的 民事能力的主题。父亲的经济纠纷只能执行父亲的资产。不能波及到儿子。 所以,不能对儿子的房产进行执行。

比如父亲将房子转移到儿子名下了,然后父亲犯罪了需要赔偿受害人,法院会扣押儿子的房产和财产吗?

不会,因为在父亲犯罪之前已过户给了儿子,属于儿子的财产了,与父亲无关。一人做事一人当,只能赔父亲名下的财产给受害人

父亲欠债前为儿子买的房会被查封吗?

父亲欠债前为儿子买的房不会被查封。具体情形如下:
1、债权债务具体有相对性,借款人是父亲,儿子没有必然的还款义务;
2、儿子自愿明确表示代为还款,则被抵款;
3、房子是在借钱之前购买,且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可以认为是儿子的房屋;
4、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父亲,原则上不能执行儿子的房子。
欠债不还,法院这样处理,具体如下:
1、借钱不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确实存在的,一般判决被告败诉;
2、原告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父母亲被法院起诉保全,孩子名下房产会不会受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孩子是成年人,父母的债务与子女无关,一般情况下不会查封子女的房产。但如果子女的房产是父母为了躲避债务无偿赠与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的,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撤销之后,孩子名下的房产也可能被保全。如果孩子未成年且没有收入,与父母共同生活,还在名下的房产很可能会被保全。
法律分析
相关法律没有父母债子女还的规定,若子女继承了父母遗产的且父母有债务的就要清偿父母债务。父母债子女可还可不还,个人权利、个人义务都归属于本人,与别人无关。一个人的权利义务跟随当事人的生命的产生而产生,当事人生命的终结而终结。按照现代的法学理论,父母与子女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母债与其子女无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儿子在继承了父亲遗产、接受父亲赠予、使用父亲所借财务的情况下,儿子需要偿还父亲的债务。除此之外的父债子偿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父亲的个人债务,子女不承担偿还的义务;如果父亲有财产,就由父亲的财产来偿还;如果财产已经被继承人继承,那么继承人就应该偿还这笔债务。如果财产不足偿还债务份额,那么继续人继承了多少财产,就偿还多少债务,不足的部分不用偿还。但在以下情况,子应当代替父亲偿还债务: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不论这种赠于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父亲出钱给儿子买房子交了首付,房产证是儿子名字,现在父子不和,父亲要儿子还钱,法律支持吗?

父亲出钱给儿子买房子是赠与行为,赠与是无偿的,货币的赠与在父亲为儿子缴纳首付后就已经完成,不能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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