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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刑事审判可确定为赃物能继续执行吗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可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13号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刑事裁判

人民检察院对赃款赃物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哪些处理

公安机关盗窃追回的赃款没有经过检察院不可以发还。 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款赃物在程序上的决定性要件,也是理论与实践中必须正确认识的一个重要问题。生效的裁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是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决。赃款赃物的性质在程序上只能够通过有权国家机关的生效裁决才能认定,是因为赃款赃物是以违法犯罪行为的成立为前提的,而在某一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犯罪之前,由于该行为的性质不能够确定,因而通过该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就难以定性为赃款赃物。明确这一

执行局的执行,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执行?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导致不能执行的情形很多,有法定不能继承执行的情形,也可具体客观事实存在时(比如被执行人遭遇重大意外灾难事故以及出现导致执行程序无法进行的情形),都可能中止、中断、终止执行。 法定情形有以下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

赃款赃物的处理

第一条 为及时追缴和妥善处理刑事犯罪中的赃款赃物,打击刑事犯 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保障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属赃款赃物。 第三条 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追缴和处理刑事 犯罪赃款赃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条例办理。赃款赃物不在本 省境内的,商请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协助追缴和处理 。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发现赃款赃物或有嫌疑的物品,严禁买卖或 窝藏,并应及时向

法院如何处理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流程 一、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2、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3、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 4、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 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5、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6、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权、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7、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执行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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