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二代身份证的出生日期和派出所编码错了怎么办?

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错了,可以改吗?

可以改的,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修改。 受理条件: 对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 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及足以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 与原落户凭证《户口迁移证》记

身份证出生日期错了怎么改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经居民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公民在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需持下列证明材料前往派出所申请更正: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出生证》或出生日期差错的原因和原始凭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的,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于户籍登记工作人员疏忽或差错的,不需单位证明)。

(5)打印变更更正申请表后交主管所长批准后报分局主管局长审批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办理二代身份证时,他们把出生日期给搞错了,现在该怎么办?如何更改?

一、办理二代身份证时,他们把出生日期给搞错了。 很明显,错误的部门是派出所,责任部门也是派出所。 二、现在该怎么办?如何更改? 现在要求派出所重新制作新身份证。 你现在得重新申请一下新身份证。新身份信息会在他们的数据库里进行更新,最后制作好新的正确的身份证 给你。

居民二代身份证上面的出生日期错误了,可不可以修改,,怎么办呢

可以的,就是过程有点缓慢而已,但是按程序走下来还是顺利的 我一个朋友,她身份证号上户口的时候跟她哥哥的弄混了,十几年没改。今年也改过来了,一个全新的身份证号,所以不用担心,先找当地派出所咨询,根据不同情况走不同程序

身份证出生日期错了怎么办?

一、更改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办理流程:

1、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和审批手续,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移交受理地派出所,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受理地户籍窗口凭公安分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错了是可以改的。

二、更正出生日期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出生证》或出生日期差错的原因和原始凭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的,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于户籍登记工作人员疏忽或差错的,不需单位证明)。

5、打印变更更正申请表后交主管所长批准后报分局主管局长审批变更。

扩展资料:

关于身份证的更改: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一般是不允许变动的。

如果身份证上的登记项。包括身份证号码,确有错误,公安机关在查证后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身份证法


展开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