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如何做到禁止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正当接触交往?

法官与律师交往八条禁令

法律分析:《法官与律师交往八条禁令》划定了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八条红线,分为两部分,前四条是为了约束法官与律师业外的不正当交往行为,如严禁收受、租借律师的财物,严禁参加由律师出资的各类非公务活动,严禁通过律师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承办律师与本人有特定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后四条是为了严格规范法官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接触交往行为,如严禁为当事人推荐律师或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严禁私自会见律师或违规为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法律意见,严禁向律师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或接受律师请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严禁外出办案与律师同吃、同住、同行,或由律师支付应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法律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与律师交往八条禁令》 划定了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八条红线,分为两部分,前四条是为了约束法官与律师业外的不正当交往行为,如严禁收受、租借律师的财物,严禁参加由律师出资的各类非公务活动,严禁通过律师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承办律师与本人有特定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后四条是为了严格规范法官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接触交往行为,如严禁为当事人推荐律师或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严禁私自会见律师或违规为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法律意见,严禁向律师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或接受律师请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严禁外出办案与律师同吃、同住、同行,或由律师支付应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律师与司法人员交往应注意什么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法官与律师同为司法职业群体,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建设都起着重要作

三部门印发意见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你赞成这个意见吗?

我特别赞成这个意见。我国是一个法治化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理念,而且也是我们应该遵守的规定。法律在我国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地位越来越高,因此我们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

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我们在诉讼过程中,会希望法官更加公正,并且能够更加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三部门印发意见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我的确赞成这一意见,赞成的原因有三个:

一、这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之所以会赞成这一意见,就是因为我认为这个意见的确能够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当法官和检察官能够规范自身行为,并且自觉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就能够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而且也能够让双方当事人感受到争议。

二、这能够保证司法人员的清正廉洁。

这一意见的确能够保证司法人员的清正廉洁,因为他们在参加诉讼的过程中,都应该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且不应该与律师过多的交往。因为如果他们偏向一方当事人时,可能就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而这一意见的出台能够加强司法人员的自觉性。

三、这能够规范不正当的行为。

我认为这一意见的确能够成为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因为他们的确应该进一步遵守这一规则,并且应该不断增强责任感。他们在参加诉讼时应该和律师保持一定的距离,而且应该公平公正地对待这一诉讼。因此这能够有效规范不正当的交往以及行为。

因此我很赞成这一意见。

严禁法官检察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

日前,经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两意见对于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队伍建设,构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亲”“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

  意见以负面清单形式详细列举了7种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包括禁止私下接触、禁止插手案件、禁止介绍案源、禁止利益输送、禁止不当交往、禁止利益勾连等。

  意见对健全不正当接触交往监测发现查处机制、加强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律师执业监管机制、推动正当接触交往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

  ◆ 强调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不正当接触交往监测预警、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等工作机制。

  ◆法院、检察院要完善司法权力内部运行机制,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月报告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律师执业监管,加快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律师因不正当接触交往受处罚处分信息,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

  ◆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落实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制度,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意见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业作出进一步规范,包括完善离任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法院、检察院被开除公职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推动建立“双向预警”机制;健全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监管机制。

浅谈如何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

第一、强化法官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要让法官、律师务必珍惜来之不易的权力。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要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法官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遵循“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四项制度”和河南省法院“十条禁令”,以及上级法院和本法院制定的廉政方面的规章制度。既然从事律师的职业,就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八种行为和中华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认真履行律师的义务,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目前,在法官与律师收入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容易形成“权钱交易”,但这种交易是
展开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