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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刘春红与杨文玲系邻居,刘未选上街道代表,怀疑是杨说了坏话,便伺机报复。1994年5月12日,马玉兰带领儿子李刚、儿媳赵华闯入杨家,殴打杨文玲,致使杨多处受伤。杨之子孙洪飞下班回家与刘家三人相遇,刘家三人又将孙洪飞打伤。杨文玲丈夫孙学贵于1994年5月底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春红赔偿其妻的医药费。在起诉中,对儿子被打伤的问题未涉及,法院受案后,在调查中发现孙洪飞也被打伤,于是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 原告。 问:(1)该案在诉讼中有无错误?说明理由。 (2)刘春红的儿子李刚、儿媳赵华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 分析:1、孙学贵以原告身份起诉是错误的,因为起诉

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甲在本市闹市区开了一家名叫“长安食府”的饭店,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因身体原因,甲将饭店交给其弟弟乙与丙经营。一日建筑公司司机丁驾驶本单位一辆装有建筑材料的货车路过饭店,因建筑材料堆放太高,将“长安食府”的牌子碰掉,正好将放在饭店门前的戊的摩托车砸坏,并将放在车筐里的掌上电脑砸坏。就损害赔偿一事,戊与乙、丙交涉,两人推说甲是业主,与已无关;而甲则推说是因为建筑公司司机丁驾驶车辆所致。于是,戊以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给自己造成的摩托车以及掌上电脑的损失总计8000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甲与戊自行和解,答应赔偿戊的损失7000元整,不幸,戊在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 现问:(1)本案中戊应以谁作为被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1.贺甲是被告,贺乙是原告,贺丙是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贺乙向法院起诉贺甲,认为侵害离自己的继承权,故二人存在权利义务上的争议,确定了原告被告的地位。 2.能,他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贺丙应该与贺乙一并列为原告。首先,这是关于继承的争议案件,是必要共同诉讼,所以,必须一并审理,贺丙与贺乙的诉讼请求相同,均要求继承其父的遗产,所以,为共同原告。 4.依职权追加贺丙为原告。通知她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案例题分析2道: 一、刘春红与杨文玲系邻居,刘未选上街道代表,怀疑是杨说了坏话,便伺机报复。1994年5月12日,马玉兰带领儿子李刚、儿媳赵华闯入杨家,欧打 杨文玲,致使杨多处受伤。杨之子孙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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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5个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法院和原告/被告/第三人/鉴定人之间的审判法律关系;原告和被告的争诉法律关系。诉讼主体是:原告、被告和法院;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全部人。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案例分析

本案还是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刚,从你描述来看,尽管交警队和法院从没有认定鲁某撞了刘某,但认定了刘某的摔倒受伤与鲁某驾驶超速有因果关系。超速即是一种法定过错。因此从这样看,法院的判决没问题。第一,鲁某存在超速驾驶的违法行为;第二、这一违法形为与刘某的受伤(刘某本人也有违法形为,)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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