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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校长,()年内不得再担任校长职务。(单选

因监管不力的校长几年内不得再担任

5年内不得再担任

4月6日,教育部官网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

《规定》明确,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同时,可以给予学校1至3年不得参与相应的评奖评优,不得获评各类示范、标兵单位等荣誉的处理。

《规定》还明确,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校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校长职务。

大学校长的任期一般是几年?

大学校长的任期一般是5年。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的精神,结合高等学校实际,制定《部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试行)》。

《部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正副职领导职务(含纪委书记)每个任期为5年。

扩展资料:

教育部发布《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务。

高校的行政管理是指高校内部行政事务的管理,即管理主体依据学校章程和某种民主程序及上级赋予的职权,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对学校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部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试行)》的通知

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有哪些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扩展资料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北疆先锋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的级别具体指什么?

职务是指科长、处长、局长之类的。 级别是指正副科级、正副处级等等,有的局长是科级,有的是处级,职务都是局长,但级别却不同。。 行政级别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局级、县处级、乡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

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是什么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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