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什么协议

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发挥什么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明确提出,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挥其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方面,修订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职业教育应当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教育实行的原则中增加“校企合作”,并进一步明确,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二是,明确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三是,明确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四是,明确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五是,明确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

六是,明确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七是,政府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和培训。

八是,国家鼓励企业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

职业教育法规定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什么约定各方权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职业教育法企业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什么制度?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 图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图片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 教

现代学徒制与培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什么意思

现在学徒制

将传统的学徒培训与现代学校教育相结合的一种企业与学校共同合作、双元育人的职业教育制度。现代学徒制坚持“四个双”。一是双主体育人,学校和企业均是育人主体;二是双导师教学,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均承担教学任务;三是学生双重身份,学生既是学校的学生,又是企业的员工;四是签订两份合同,学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学校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简单理解现代学徒制:就是企业和学校联合培养,学生要跟企业和学校签订合同。部分时间在学校学习,一部分时间在企业工作。即边理论边实践。

少数企业单方对新进厂的员工拟定进厂协议,以对方为“学徒工”为由,不仅强行收取押金和培训费,还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应该准确地说,“学徒工”只是企业的说法而已,并无法律依据。如果企业有这些行为,依法应当支付这些“学徒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注意以下几点:
一、招的学徒工必须是年满16周岁,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含)不满1年的(不含),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含)不满3年的(不含),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含)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不能收取押金。

现代学徒制是先苦后甜的过程,苦是需要参与企业实践,到真实的环境中参与工作。甜的是学中做,做中学,三年的培养,你会具备很强的专业技能能力

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发展路径

现代学徒制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在我国教育现代化的过程中发展现代学徒制,要符合国家教育现代化的趋势,促进现代学徒制国家化、法制化、民主化、理性化发展。

一、现代学徒制发展的国家职责

在我国发展现代学徒制,国家应切实发挥主导作用,承担统筹规划、立法保障、资源整合、经费投入等职责。

对于不适合国家承担的职责:如,信息服务、督导等应勇于放权,由行业组织承担相应的职责,从而建立国家及行业组织间分工合作、责任共担的职业教育制度。

二、加强现代学徒制的法律制度匹配建设

在我国实施现代学徒制,除了加强其自身法制建设外,还应加强法律制度的匹配建设,主要包括,劳动用工制度、学徒培训合同制度、技能资格认证制度。

三、民主发展,实施普职融通教育

在我国实施现代学徒制,要适应社会发展越来越民主化的趋势,适应现代学徒制民主化发展的要求,培养具有民主精神、人格完善的技术技能人才,要适应文化多元发展的趋势,培养具有开放、包容精神的技术技能人才,保障人才的持续、自由发展。

因此,在我国实施现代学徒制,普通教育和技术培训必须同时进行,实施普职融通的教育并促使二者携手并进,保障学徒不仅能为工作做好准备,还能为工作变换做好准备,最终实现学徒的和谐、自由发展。

制度执行要求

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发展、就业导向
以推进产教融合、适应需求、提高质量为目标
以创新招生制度、管理制度和人才培养模式为突破口
以形成校企分工合作、协同育人、共同发展的长效机制为着力点
以注重整体谋划、增强政策协调、鼓励基层首创为手段,通过试点、总结、完善、推广,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学徒制度。

2. 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统筹,协调推进。
要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系统规划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
把立德树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试点工作的根本任务,统筹利用好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方面的资源,协调好教育、人社、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形成合力,共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坚持合作共赢,职责共担。
要坚持校企双主体育人、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双导师教学,明确学徒的企业员工和职业院校学生双重身份,签好学生与企业、学校与企业两个合同。
形成学校和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一体化育人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生产、服务一线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人才培养的针对性,解决好合作企业招工难问题。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不同地区行业、企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招生与招工、学习与工作、教学与实践、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获取、资源建设与共享等方面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切合实际的实现形式,形成特色。

——坚持系统设计,重点突破。
要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和重点,系统设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管理、考试评价、学生教育管理、招生与招工,以及师资配备、保障措施等工作。
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力争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重要意义

现代学徒制有利于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针对性。

建立现代学徒制是职业教育主动服务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职业教育体系和劳动就业体系互动发展,打通和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成长通道,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战略选择;

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有效途径;

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提高职业技能和培养职业精神高度融合,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高度重视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大胆探索实践,着力构建现代学徒制培养体系,全面提升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能力和水平。

参考

百度百科现代学徒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展开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