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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坐落在学校内,主体责任是谁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谁核定公布并报谁备案?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施工,被勒令停工,不听怎么办

  •   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施工,被勒令停工,仍不听劝阻继续施工,触犯了国家法律,有关单位或公民都应该并有权报警,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   如果已经造成了文物的损坏,按情节不停劝阻强行施工,就存在故意违法,涉嫌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如何处置国家的《文物保护法》、《刑法》都有规定。

  •   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有关法条: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对于已经触犯刑法的,司法部门按以下法条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承担非乡土建筑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抢险加固工程,施工资质要求不低于多少级

对于您的问题,这边的回答是,非乡土省级文物保护,至少三级以上【摘要】

承担非乡土建筑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抢险加固工程,施工资质要求不低于多少级【提问】

对于您的问题,这边的回答是,非乡土省级文物保护,至少三级以上【回答】

二级资质【回答】

古建筑周边环境和建筑有什么要求,有哪部相关法律规定吗,有没有知道的啊?。。。谢谢!!

古建筑一般都是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保护级别不同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各类文物保护单位都根据不同的保护等级有各级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内一般不允许建设与文物保护不相关的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一般是要限制建设的体量、规模、风貌,但具体要求要视不同的保护单位而定。这个可以在《文物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审批办法》中有相关规定,各个文物的具体规定要求可以再各个文物局网站上看到一些。 具体设计的话,就是设计师形式、体量、材质上的考虑,这个因人而定,如果设计项目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理论上应经过相应层级政府文物

破坏遗迹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

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级别分别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和县(市)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故意损毁”,指故意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毁坏;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破坏的行为。其中“损毁”包括打碎、涂抹、拆散、烧毁等使文物失去文物价值的破坏行为。本条第一款对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损毁特别珍贵的文物或者是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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